2024年7月5日,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責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以下稱“CS3D指令”或“本指令”)在《歐盟官方公報》上正式發布,并將于發布后20日起生效。CS3D指令對達到特定規模的歐盟企業和非歐盟企業在人權和環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盡責要求。本文將簡要回顧CS3D指令的制定經過,介紹其適用范圍(含過渡期)、企業盡責義務、違法后果等具體內容,并就中國企業如何應對提出幾點建議。
目錄
一、制定經過和公布生效
二、適用范圍和過渡期
(一)盡責義務所對應的事項范圍
(二)需要履行盡責義務的企業范圍
(三)企業需要履行盡責義務的活動范圍
(四)實施本指令的過渡期
三、涵蓋企業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
(一)盡責義務
(二)與減緩氣候變化有關的義務
四、監管機構、有據關切和違法后果
(一)監管機構及其職權
(二)有據關切
(三)違法后果
五、中國企業的應對建議
一、制定經過和公布生效
二、適用范圍和過渡期
(一)
盡責義務所對應的事項范圍
本指令要求達到特定規模的歐盟企業和非歐盟企業履行盡責義務,以解決現實的或潛在的人權不利影響和環境不利影響。其中,人權不利影響是指侵犯了本指令附件第1部分第1節所列的人權和未列入前述章節但已載入本指令附件第1部分第2節所列國際文書的人權,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生命權、實施酷刑和非人道主義待遇、侵犯人身自由和安全權、任意或非法干涉個人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干涉思想和宗教自由、拒絕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資待遇、限制員工的住宿條件和獲得適當衣食、水源以及衛生設施的權利、使用童工或強迫勞工等情形;環境不利影響是指違反了本指令附件第1部分第1節第15-16點規定和附件第2部分所列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環境退化、破壞生物多樣性、不當生產/進口/出口含汞產品、非法貯存/處置/進出口廢物、非法生產/使用/進口/出口化學品、海洋污染等情形。
本指令并不替代歐盟現行有效的其他與人權、就業、社會權利、環保、氣候變化等有關的法律(例如與沖突礦產有關的條例、與電池有關的條例等),并不影響這些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的效力;如果本指令中的條款與其他法律中規定了更重、更具體義務的條款相沖突,應以后者為準。
(二)
需要履行盡責義務的企業范圍
根據CS3D指令第2條第1款和第5款,該指令適用于依照歐盟成員國法律成立的、連續兩個財年達到以下任一門檻的企業:(1)上一財年的雇員人數超過1000人且全球范圍凈營業額超過4.5億歐元;(2)企業自身雖未達到前述門檻,但該企業是一個集團的最終母公司且該集團達到前述門檻;或者(3)企業或者企業作為最終母公司的集團在歐盟境內與獨立第三方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或許可協議,上一財年獲得許可費收入超過2250萬歐元,且該企業自身或該集團上一財年的全球范圍凈營業額超過8000萬歐元。根據CS3D指令第2條第2款和第5款,該指令還適用于依照非歐盟成員國法律成立的、連續兩個財年達到以下任一門檻的企業:(1)上一財年之前的財年內在歐盟境內的凈營業額超過4.5億歐元;(2)企業自身雖未達到前述門檻,但該企業是一個集團的最終母公司,且該集團達到前述門檻;或者(3)企業或者企業作為最終母公司的集團在歐盟境內與獨立第三方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或許可協議,上一財年之前的財年內在歐盟境內獲得許可費收入超過2250萬歐元,且該企業自身或該集團在上一財年之前的財年內在歐盟境內的凈營業額超過8000萬歐元。(達到以上任一門檻的企業被統稱為“涵蓋企業”)。
相較于CS3D提案,本指令提高了營業額和雇員人數的門檻,刪除了有關高風險行業的特殊規定,盡管另增加一類許可費門檻,但總體效果上CS3D指令涵蓋的企業范圍明顯縮小。不過,由于涵蓋企業的盡責義務不僅限于其自身,還涵蓋其“活動鏈”(定義見下文),歐盟中小型企業以及沒有在歐盟開展業務或業務范圍未達到門檻的非歐盟企業仍可能因處于涵蓋企業的上下游而間接受到影響。此外,雖然本指令刪除了早前版本中對于高風險行業(包括紡織、服裝、鞋類、農業、林業、漁業、食品和飲料、礦產資源開采和建筑材料等)的特殊規定(即設置更低的雇員人數和營業額門檻),但歐盟將該事項保留在復審條款中,以供日后(本指令生效后6年內,以及此后每3年)重新審議對高風險行業進行專門規定的必要性。
CS3D提案與本指令的詳細對比請見下表:
CS3D提案
本指令
適用于滿足下述任一標準的歐盟企業:
上一財年平均雇員人數超過500人,且在全球范圍凈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
上一財年平均雇員人數為250至500人,在全球范圍凈營業額為4000萬至1.5億歐元,且至少50%的營業額來自高風險行業。
適用于滿足下述任一標準的歐盟企業:
上一財年平均雇員人數超過1000人,且全球范圍凈營業額超過4.5億歐元;
企業自身未滿足上述標準,但作為最終母公司,其集團滿足上述標準;
在歐盟境內與獨立第三方公司簽訂了特許經營或許可協議(該等協議約定了共同的身份、共同的商業概念和統一適用的商業方法)以收取許可費,上一財年上述許可費收入超過2250萬歐元,且全球范圍凈營業額超過8000萬歐元。
適用于滿足下述任一標準的非歐盟企業:
上一財年之前的財年內,在歐盟境內產生的凈營業額超過4.5億歐元;
企業自身未滿足上述標準,但作為最終母公司,其集團滿足上述標準;
在歐盟境內與獨立第三方公司簽訂了特許經營或許可協議(該等協議約定了共同的身份、共同的商業概念和統一適用的商業方法)以收取許可費,上一財年之前的財年在歐盟境內的上述許可費收入超過2250萬歐元,且歐盟境內凈營業額超過8000萬歐元。
(三)
企業需要履行盡責義務的活動范圍
根據CS3D指令第1條,涵蓋企業應當就其自身、其子公司,以及商業伙伴在涵蓋企業的“活動鏈”(chain of activities)上開展的經營活動履行盡責義務。相較于CS3D提案使用的“價值鏈”(value chain)概念,“活動鏈”縮小了涵蓋企業需要履行盡責義務的范圍:價值鏈包括與企業經營有關的直接或間接的上下游活動,而活動鏈包括直接或間接的上游活動以及下游商業伙伴為了涵蓋企業的利益或者代表涵蓋企業而進行的與產品分銷、運輸、儲存相關的活動,即排除了間接商業伙伴進行的下游活動和產品處置階段的下游活動(如分解、循環、堆肥、填埋)。此外,如涵蓋企業為金融機構,“活動鏈”不包括任何下游活動,不過CS3D指令保留了此后對該事項重新審議的可能性。
CS3D提案與本指令的詳細對比請見下表:
CS3D提案
本指令
涵蓋企業自身的經營活動;
涵蓋企業子公司的經營活動;
涵蓋企業已直接或間接建立商業聯系的實體開展的價值鏈經營活動。“價值鏈”是指與涵蓋企業生產貨物或提供服務有關的活動,包括產品或服務的開發、產品的使用和處置以及與之相關的直接或間接的上游活動(包括設計、開采、生產制造、運輸、儲存、供應原材料、供應產品及其部件、提供涵蓋企業經營所必須的服務等)和下游活動(包括產品的分銷、運輸、儲存、處置(包括分解、循環、堆肥、填埋)等);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價值鏈既包括與其產品或服務相關的上游活動,也包括接受其貸款、信貸或其他金融服務的下游客戶(中小企業除外)開展的活動。
商業伙伴在涵蓋企業的活動鏈中的經營活動。“活動鏈”是指與涵蓋企業生產貨物或提供服務有關的上游商業伙伴的活動(包括設計、開采、采購、生產制造、運輸、儲存、供應原材料、供應產品及其部件、產品或服務開發等)和下游商業伙伴為涵蓋企業或代表涵蓋企業開展的與分銷、運輸和儲存涵蓋企業產品有關的活動(產品為出口管制物項且已獲得出口許可證的情況除外);對于金融機構而言,活動鏈僅包括與其產品或服務有關的上游活動,不包括下游活動。
(四)
實施本指令的過渡期
CS3D指令根據企業規模設置了3至5年不等的過渡期,涵蓋企業應在過渡期結束后實施本指令規定的盡責義務措施。相較于CS3D提案,本指令對過渡期有所延長,并從分兩批適用改為分三批適用。此外,本指令針對第16條規定的溝通義務設置了單獨的實施時間。
CS3D提案
本指令
2年過渡期:
歐盟企業:上一財年平均雇員人數超過500人,且在全球范圍凈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
非歐盟企業:上一財年之前的財務年度內,歐盟境內凈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
4年過渡期:
3年過渡期(即2027年7月26日起;第16條對外溝通義務自2028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歐盟企業自身或其作為最終母公司的集團:上一財年平均雇員人數超過5000名,且全球凈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
非歐盟企業自身或其作為最終母公司的集團:上一財年之前的財年內,歐盟境內凈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
4年過渡期(即2028年7月26日起;第16條對外溝通義務自2029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歐盟企業自身或其作為最終母公司的集團:上一財年平均雇員人數超過3000名,且全球凈營業額超過9億歐元;
非歐盟企業自身或其作為最終母公司的集團:上一財年之前的財務年度內,歐盟境內凈營業額超過9億歐元。
5年過渡期(即2029年7月26日起;第16條對外溝通義務自2029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適用范圍內的其他企業。
三、涵蓋企業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
本指令第1條規定,涵蓋企業應當:(1)就自身經營活動、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及商業伙伴在其活動鏈中開展的經營活動對人權和環境的不利影響履行盡責義務;(2)制定并實施減緩氣候變化的轉型計劃,使其業務模式和企業戰略與《巴黎協定》規定的將全球升溫控制在1.5°C的目標相匹配。本指令第5條、第7-16條、第22條就這些義務做出了具體規定。歐委會將就涵蓋企業如何履行這些義務發布指南。
(一)
盡責義務
CS3D指令要求涵蓋企業采取8個方面的措施,就人權與環境方面的不利影響履行風險為本的盡責義務;并要求涵蓋企業保留與開展盡責活動有關的文件資料五年以上。較CS3D提案而言,本指令增加了3類盡責義務的措施類型,細化了部分措施的具體內容,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實施措施的靈活性(例如,將每年更新盡責政策調整為在重大變動情況下更新以及每兩年審查一次并在必要情況下更新),具體對比說明如下。
1. 將盡責義務納入企業政策和風險管理體系
CS3D提案
本指令
將盡責義務納入企業政策:
盡責政策應當包含:
涵蓋企業履行盡責義務的方法;
涵蓋企業員工及其子公司需要遵守的行為準則;
實施盡責義務的相關程序,包括核實行為準則遵守情況和對商業伙伴適用情況的措施。
涵蓋企業應每年更新盡責政策。
將盡責義務納入企業政策和風險管理體系:
涵蓋企業應就盡責政策與員工及員工代表提前磋商,該政策應當包含:
涵蓋企業履行盡責義務的方法;
涵蓋企業自身和其子公司以及直接或間接商業伙伴需要遵守的行為準則;
將盡責義務整合至企業政策以及實施盡責義務的相關程序,包括核實行為準則遵守情況和對商業伙伴適用情況的措施。
涵蓋企業應在發生重大變化后立即更新盡責政策,并至少每24個月對盡責政策進行一次審查和更新(如有必要)。
2. 識別并評估現實的和潛在的不利影響
CS3D提案
本指令
涵蓋企業應采取合理措施識別其自身經營活動、其子公司經營活動,以及與其價值鏈有關的商業伙伴的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現實的和潛在的人權與環境方面的不利影響。
涵蓋企業應采取合理措施識別并評估自身經營活動、其子公司經營活動,以及與其活動鏈有關的商業伙伴的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現實的和潛在的人權與環境方面的不利影響。
在考慮相關風險因素的基礎上,涵蓋企業應當采取的合理措施包括:
就自身經營活動、其子公司經營活動,以及與其活動鏈有關的商業伙伴的經營活動繪制業務地圖,以識別其中最有可能發生不利影響或所產生的不利影響最為嚴重的領域;
對識別出的最有可能發生不利影響或所產生的不利影響最為嚴重的領域展開深入評估。
如果無法同時處理識別出的不利影響,涵蓋企業應根據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和發生的可能性對不利影響進行優先級排序,并依次處理。
3. 預防或減輕潛在的不利影響,終止或最小化現實的不利影響
CS3D提案
本指令
涵蓋企業應采取合理措施預防或減輕潛在的不利影響,終止或最小化現實的不利影響。
該等措施包括:
在會商利益相關方的基礎上制定并實施行動計劃,明確具體的時間表和衡量改善情況的定性或定量指標;
要求商業伙伴簽署保證遵守行為準則的合同條款,以及必要時請直接商業伙伴要求它的商業伙伴簽署相應的保證條款;或者,在其他措施不能防止或減輕不利影響時,要求間接商業伙伴簽署保證遵守行為準則的合同;
對場所設備、生產工藝、基礎設施等進行必要投資;
為中小企業商業伙伴提供具有針對性的支持;
在遵守競爭法的前提下與其他企業合作,以提升終止不利影響的能力;
參與行業倡議或者開展獨立第三方審計以核實商業伙伴對行為準則的遵守情況;
必要情況下中止或終止與商業伙伴的合作;
為受影響的個人和社群提供補償。
涵蓋企業應采取合理措施預防或減輕潛在的不利影響,終止或最小化現實的不利影響。
涵蓋企業應考慮導致不利影響的主體、發生不利影響的領域,以及涵蓋企業對其商業伙伴的影響力等因素以決定應當采取的措施。
上述措施包括:
在會商利益相關方的基礎上制定并實施行動計劃,明確具體的時間表以及衡量改善情況的定性或定量指標;
要求直接商業伙伴簽署保證遵守行為準則的合同條款,以及必要時請直接商業伙伴要求它的商業伙伴簽署相應的保證條款;或者,在其他措施不能防止或減輕不利影響時,要求間接商業伙伴簽署保證遵守行為準則的合同條款;(歐委會將在2027年1月26日前發布合同條款的示范文本)
對場所設備、生產及其他工藝、基礎設施等進行必要的金融或非金融投資或進行升級改造;
對自身的商業計劃和整體策略(包括采購做法、設計和分銷做法)進行必要調整或改進;
為中小企業商業伙伴提供具有針對性的支持;
在遵守競爭法的前提下與其他企業合作,以提升預防或減輕不利影響的能力;
開展獨立第三方審計(包括參加行業或利益相關方的倡議)以核實商業伙伴對行為準則的遵守情況;
在上述措施不能防止或減輕不利影響時,不再與商業伙伴開展新的合作或者延長既有合作;以及作為最后手段,中止或終止與商業伙伴的既有合作。
對于現實的不利影響,根據第12條的要求進行補救。
4. 針對現實的不利影響進行補救
CS3D提案
本指令
[未作專門規定]
如涵蓋企業導致或與其他方共同導致現實的不利影響,涵蓋企業應進行補救;
在涵蓋企業的商業伙伴導致現實的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涵蓋企業可以自愿進行補救,或者利用自己的影響力促使商業伙伴進行補救。
5. 與利益相關方進行有效協商
CS3D提案
本指令
[未作專門規定]
涵蓋企業應采取合理措施與利益相關方進行有效協商,包括在以下環節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收集有關不利影響的必要信息;
制定預防或糾正不利影響的行動計劃;
中止或終止與商業伙伴的合作;
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設定監測指標。
如無法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涵蓋企業應就不利影響咨詢相關專家。
涵蓋企業應采取相關措施確保利益相關方不因提供意見而被打擊報復。
6. 通知機制和投訴程序
CS3D提案
本指令
涵蓋企業應當建立投訴機制接受對不利影響有合理關切的主體有關不利影響的投訴。前述主體包括:
遭受不利影響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遭受不利影響的人士;
代表在相關價值鏈上工作的員工的工會和其他工人代表;
在相關價值鏈領域開展活動的民間社會組織。
涵蓋企業應當建立投訴處理程序,包括認定投訴事項缺乏根據的程序,以及投訴事項確有依據的情況下被識別為不利影響的程序。
投訴方有權合理跟進其投訴事項,以及與涵蓋企業的代表會面討論投訴事項。
涵蓋企業應當建立投訴機制接受對不利影響有合理關切的主體有關不利影響的投訴。前述主體包括:
遭受不利影響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遭受不利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該等人士的合法代表(例如民間社會組織和人權組織);
代表在相關活動鏈上工作的員工的工會和其他工人代表;
就環境方面的不利影響開展活動且經驗豐富的民間社會組織。
涵蓋企業應當建立公平、公開、可利用、可預測和透明的投訴處理程序,包括認定投訴事項缺乏根據的程序,在投訴事項確有依據的情況下將其識別為不利影響并采取第10-12條所規定措施的程序,以及保護投訴方免遭打擊報復的程序。
投訴方有權合理跟進其投訴事項,與涵蓋企業的代表會面討論投訴事項,獲知投訴事項被認定為有無根據的原因,以及獲知在投訴事項被認定為有依據時,涵蓋企業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
涵蓋企業應當建立相關程序供自然人或實體提交涉及不利影響相關信息或關切的通知機制。涵蓋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提交通知的主體免遭打擊報復。
7. 監測
CS3D提案
本指令
涵蓋企業應當開展定期評估以監測其識別、預防、減輕、終止、最小化不利影響的措施的有效性。該等評估應當每12個月至少開展一次,并在不利影響可能產生新的重大風險的情況下隨時開展。盡責政策應根據評估結果進行更新。
涵蓋企業應當開展定期評估以監測其識別、預防、減輕、終止、最小化不利影響的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該等評估應在重大變化發生后及時進行,但無論如何應當每12個月至少開展一次,并在不利影響可能產生新的重大風險的情況下隨時開展。盡責政策、識別的不利影響、采取的措施應根據評估結果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進行更新。
8. 溝通
CS3D提案
本指令
涵蓋企業應每年在其官方網站就本指令涉及的事項發布年度報告。本條款不適用于已經根據《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企業。
涵蓋企業應每年在其官方網站就本指令涉及的事項發布年度報告。本條款不適用于已經根據CSRD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企業。
歐委會應在2027年3月31日前就年度報告的內容和標準制定配套規定。
(二)
與減緩氣候變化有關的義務
CS3D提案未將“企業應當實施有關減緩氣候變化的轉型計劃”作為一項獨立的義務做出規定,僅在盡責義務的框架內作出一般性規定;臨時協議中增加了該項義務及其具體要求;本指令在臨時協議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對該義務范圍有所限縮,特別是取消了有關財務激勵的強制性規定。
CS3D提案
本指令
上一財年平均雇員人數超過500人,且在全球范圍凈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的歐盟企業,以及上一財年之前的財務年度內,在歐盟境內產生的凈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的非歐盟企業,應當制定并實施減緩氣候變化的轉型計劃,使其業務模式和企業戰略與《巴黎協定》規定的將全球升溫控制在1.5°C的目標相匹配。該計劃應當識別氣候變化在多大程度上構成上述企業經營活動的風險,或者屬于上述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
在氣候變化被識別為上述企業經營活動的主要風險或主要影響的情況下,涵蓋企業應在其轉型計劃中設立減排目標。
涵蓋企業應當制定并實施減緩氣候變化的轉型計劃,使其業務模式和企業戰略與《巴黎協定》規定的將全球升溫控制在1.5°C的目標相匹配。轉型計劃應包括:
設置2030年以及從2030到2050年期間每隔五年的階段性氣候目標,并適時設定溫室氣體減排的絕對目標;
說明為達到上述目標而確定的脫碳杠桿和計劃采取的主要行動,包括在適當情況下改變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組合以及采用新技術;
對支持實施轉型計劃的投資和資金予以說明和量化;
說明行政、管理和監督機構在實施轉型計劃時的角色。
已經根據CSRD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企業可視為已履行本條款義務。
四、監管機構、有據關切和違法后果
(一)
監管機構及其職權
本指令第23條和第24條規定,成員國應當指定監管機構監督注冊在本國的企業對本指令項下義務履行的情況。對于本指令適用的非歐盟企業而言,如果該企業僅在一個歐盟成員國設立有分支機構,則受該成員國監管機構管轄;如果該企業沒有在歐盟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在多個成員國設立有分支機構,則受其在歐盟境內的最大營業額來源國的監管機構管轄。非歐盟企業還應當指定一個住所位于歐盟境內的個人或法人作為授權代表,接收監管機構就本指令的實施向企業發出的所有函件。
歐盟各成員國應當確保上述監管機構擁有足夠的權力和資源以履行本指令項下的職責,包括就本指令項下盡責義務(上文第三部分第(一)節)的履行情況要求企業提供相關信息和展開調查,以及監督企業按照本指令第22條第1款的要求(上文第三部分第(二)節)制定和設計減緩氣候變化的轉型計劃。若監管機構認定已有足夠信息表明某企業可能違反了由本指令轉化而來的相應國內法下的義務,則可以主動發起調查或者根據其他人士提交的有據關切啟動調查。調查后,若監管機構發現某企業確實未能遵守相關義務,應當給予該企業適當時間進行補救(但允許企業進行補救并不排除相關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行政處罰和可能引發的民事責任)。監管機構在履行其職責時,至少應當具備以下權力:要求企業停止違法行為、杜絕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以及要求企業針對違法行為進行適當補救;根據本指令第27條對相關企業進行處罰;在面臨嚴重和無法挽救的損害風險時采取臨時措施。
(二)
有據關切
成員國應當確保,當自然人和法人根據客觀情況有理由相信某企業未能履行相關義務時,有權向任何監管機構提交有據關切。如果所提交的有據關切屬于另一個監管機構的管轄范圍,則收到此類舉報的監管機構應將有據關切移交給后者。具有管轄權的監管機構應當將對于有據關切的評估結果及相關理由告知提交該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提交有據關切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據監管機構所在成員國的國內法,在涉案事項中具有合法利益,則監管機構還應該告知此類人士其接受或拒絕任何行動請求的決定、下一步擬采取的步驟和措施,以及訴諸行政和司法審查程序的實用信息。此外,成員國還應當確保前述提交了有據關切且在涉案事項中具有合法利益的人士,可以訴諸法院或其他獨立公正的公共機構,以審查監管機構的決定、作為或不作為在程序和實體方面的合法性。
(三)
違法后果
若監管機構調查后發現某企業確實違反了相應義務,可能導致的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如下:
1. 行政處罰
CS3D提案
本指令
成員國應當針對違反提案的行為設立相應的罰則,罰金的確定應當基于企業的營業額,并且應當有效、符合比例原則且具有威懾效果。
成員國應當設立包含罰金在內的處罰規則。罰金上限不得低于該企業上一財年全球范圍凈營業額的5%,罰款決定應公示不少于5年;如果企業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罰金,則監管機構應當發布關于該企業違規責任和違規性質的公開聲明。
2. 民事責任
CS3D提案
本指令
當涵蓋企業未按照CS3D提案預防或減輕潛在的不利影響,或者終止或最小化現實的不利影響,并因此導致本可以被預防、減輕、終止或最小化的不利影響發生并進而造成損害時,涵蓋企業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涵蓋企業已經要求商業伙伴簽署保證遵守行為準則的合同條款并對商業伙伴的履行情況開展了相應審計,則無須對其間接商業伙伴造成的不利影響承擔民事責任。
當企業因故意或過失未能按照規定預防或減輕潛在的不利影響,或者終止或最小化現實的不利影響,并因此對自然人或法人受國內法保護的法律利益造成損害時,應當對該自然人或法人遭受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充分的補償,但不包括超額補償),但企業無需對僅由其商業伙伴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即使涵蓋企業已經參與了行業或利益相關方的倡議,通過開展第三方審計或簽訂合同條款等方式履行盡責義務,其仍然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遭受損害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經其授權的工會或非政府組織有權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應當不低于5年,自違法行為終止且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違法行為之日起算;
原告有權要求法院授予禁令救濟(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五、中國企業的應對建議
中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充分考慮公司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中國《勞動法》禁止強迫勞動,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且中國批準了廢除強迫勞動的國際公約。國務院國資委還于今年專門發布了《關于新時代中央企業高標準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因此,從大的原則和方向上來說,歐盟CS3D指令與中國法律和中國政府對企業的要求是一致的。但在具體規則層面,CS3D指令對企業履行人權和環境相關義務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持續實施的管理性要求,且從企業自身延伸到其活動鏈。在歐盟投資或者對歐盟出口的中國企業需要積極應對這一新規帶來的新挑戰。我們有以下幾點初步建議。
首先,企業應評估自身是否屬于涵蓋企業或涵蓋企業的商業伙伴。已經或計劃在歐盟開展業務的中國公司應根據CS3D指令第2條等相關規定,基于目前的營收狀況合理預判在過渡期結束后公司是否落入涵蓋企業的范圍。此外,公司還應排查上下游直接或間接的合作方(特別是歐盟合作方),確認是否存在CS3D指令下的涵蓋企業,并結合第3條相關定義評估公司自身是否屬于該涵蓋企業活動鏈上的商業伙伴。
其次,涵蓋企業應逐步建立滿足CS3D指令要求的政策、制度、流程。如中國公司屬于涵蓋企業,則應當就其自身、子公司以及商業伙伴與其活動鏈有關的經營活動履行盡責義務,并制定、實施應對氣候變化的轉型計劃。如未履行相關義務,則可能面臨行政罰款和/或被相關方追究民事責任。因此,CS3D直接適用的中國公司應當對照本指令的具體要求(特別是第7-16條和第22條)、歐盟后續發布的指引性文件以及行業最佳實踐,建立健全公司相關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完善盡責管理的內部政策與流程、評估子公司以及上下游商業伙伴在人權與環境方面的不利影響并繪制風險地圖、在商業合同中增設保證條款、建立接收和處理舉報的制度機制、發布年度報告、起草并發布應對氣候變化的方案等。
第三,涵蓋企業的商業伙伴應提前制定配合合作方履行盡責義務的方案和策略。涵蓋企業的商業伙伴雖然不直接適用CS3D指令的具體規定,但仍需配合涵蓋企業履行盡責義務,否則可能面臨被供應商/下游客戶剔除活動鏈(或無法與涵蓋企業建立業務關系)從而遭受重大的業務損失風險。因此,現有客戶/供應商或潛在客戶/供應商可能屬于涵蓋企業的中國公司應當提前制定配合涵蓋企業履行盡責義務的方案和策略,依法合規地配合供應商/客戶提供數據信息,并遵守人權和環境相關的行為準則。
第四,有機整合相關法域的要求,整體提升供應鏈合規水平。近年來,多個國家和地區已經發布與供應鏈、人權、勞工相關的法律法規。除歐盟的CS3D指令(此外,歐盟還在制定《禁止使用強迫勞動產品條例》)外,還有德國《供應鏈法》、英國《現代奴隸制法》、挪威《透明度法》、加拿大《打擊供應鏈中強迫勞動和童工法》、澳大利亞《現代奴隸制法》等。業務涉及多個法域的中國公司可能需要同時遵守多項類似而不完全相同的規定。為提升合規效率,建議此類公司在外部專業人士的協助下有機整合可適用的法律要求,建立、完善供應鏈合規管理體系。
最后,中國企業在任何應對工作中均應始終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包括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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